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 施方案》(教技﹝2012﹞17号),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学产政研协同创新,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能力,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河北经贸大学作为牵头单位,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现代农学院、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河北省农林科学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临西县乡村振兴局、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和河北智库城乡发展规划有限公司等等作为参与单位,共同建设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牵头单位与各参与单位签署的《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共建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Hebei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Urban-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
按照“河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开展城乡融合发展创新研究,全面提升牵头高校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为全面落实国家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推动河北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学术高地和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的平台。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二)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四)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相关领域的优秀研究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研究能力提升等人才培养工作;
(五)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定期合作举办城乡融合发展全国性学术交流;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牵头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心在牵头高校挂牌,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城乡融合发展发展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人才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享政策需求信息,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 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人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人才、相互提供干部、人才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参与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五条 参与单位的权利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环城乡融合发展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教学工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享政策需求信息,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 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六条 参与单位的义务
(一)参与单位负有为中心互聘优秀人才、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参与单位应为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信息沟通、调查研究、经费支持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四)审议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中心重大科研课题;
(六)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七)审议中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
(八)对参与单位互聘人才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九)决定吸收新的机构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十)决定其他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研究人员组成。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中心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中心重大发展事项的专门决策咨询机构。
发展咨询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出中心重大课题研究方向和重点选题;
(二)参与中心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
(三)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向实践部门转化;
(四)其他须由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由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社会声誉和决策影响力,由中心主任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发展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主任提名,由发展咨询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召开发展咨询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发展咨询委员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须有二分之一(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资源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服务条件的保障、日常事务的处理等具体事宜。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牵头高校选聘1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报管理委员会备案。中心主任对各参与单位的中心工作负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牵头单位拨付,参与单位拨付,河北省或国家“2011计划”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八条 参与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参与单位退出时, 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管理委员会。参与单位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十九条 在参与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加入中心。吸收其他机构加入中心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参与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