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发挥“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学科、人才集聚优势,规范中心的科研组织和管理,完成中心的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的总体要求,构建协同创新研究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学产政研协同创新,进一步提升高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能力,推动理论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名称为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河北经贸大学牵头成立,由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现代农学院、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河北省农林科学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临西县乡村振兴局、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河北智库城乡发展规划有限公司等单位构成。理事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决策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管理中心的运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四)审议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中心重大科研课题;
(六)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七)审议中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
(八)对参加单位互聘人才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九)决定吸收新的机构加入协同创新中心等。
(十)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理事长
第七条 理事长是理事会的代表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并组织表决。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理事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秘书处
第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1人。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理事会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理事会会议的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