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学科、人才集聚优势,规范中心的科研组织和管理,完成中心的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的总体要求,构建协同创新研究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学产政研协同创新,进一步提升高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能力,推动理论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的科研活动以有组织创新为主,按照“目标统一确定、任务统一分配、队伍统一管理、资源统一配置、成果统一处置”的模式开展。
第二条 中心作为多单位协同、多学科融合、多团队交叉的重大研究与应用开发平台,实施目标管理和任务牵引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中心作为学校的实体化研究机构,自主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计划,自主组织科学研究;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和服务社会原则,建立相对独立的科研考核、科研奖励和科研评价制度。
第四条 中心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分为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立足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的目标和任务,按照“河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是分解和落实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的具体措施,须依据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编制。
中心的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由中心主任提出,经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是中心科研活动的战略性指导文件。中心平台和团队的建设、科研项目和科研任务的确定必须紧密围绕战略目标进行。
第六条 中心围绕科学研究规划,设立中心科研项目。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研究城乡融合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第七条 中心科研项目面向国内外,以招标、直接委托等形式确定研究专家和团队。中心也可自行组织研究团队承担科研项目。
第八条 根据研究需要,各研究平台负责人统一组建研究团队,聘用全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根据研究任务的进展随时调整和充实研究力量。项目完成后团队自行解散或按照新的任务需求重组。
第九条 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应采取团队协同攻关的组织形式,原则上每一个研究团队均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参与单位成员共同研究,组成跨学科、跨单位、跨行业研究团队。
第十条 中心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中心与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为首席专家)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进度、经费等全面负责,并按聘任协议的要求接受中心组织的考核。
第十一条 中心负责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的组织工作。研究团队应按时将研究进展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团队成员和经费预算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上报中心专职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记录档案制,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方案、人员、进度安排、设备信息、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作为科研人员考核的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中心年度预算,根据使用经费来源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属于国家“2011计划”专项拨款的经费和学校投入的经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属于社会捐赠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