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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10

《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的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经贸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冀经贸校字﹝20131号)要求,全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坚持寓教于研理念,以中心为平台,以项目为牵引,以实习性研究为途径,创新学生培养方式,提高学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在协同创新的协议和工作框架下,实施优秀学生实习性研究计划,推动中心参与各方在学生联合培养领域的全面深入合作。

第三条  实习性研究是指依托中心的优质资源,选拔优秀学生参与中心各共建单位的重大课题和项目研究,全面提高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实践应用能力。实习性研究以名师导研、学生助研、师生共研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以中心各方实际工作需要或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托,确定参与实习性研究的学生数量和选拔形式。接收方或受益方为参加实习性研究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第五条  参加实习性研究的学生,接收方或受益方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发放研究津贴,经费由接收方或受益方负担。

第六条  学生参与实习性研究的成绩评定、实践教学学分认定等工作,由学生归口学院(部、中心)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鼓励项目组吸收学生参与研究工作。实习性研究学生参与项目研究的数量、学生研究能力提高情况等作为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到参与单位进行实习性研究。合作单位选派到我校参加实习性研究的学生,在培养和管理方面,原则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专业归口学院负责。

第九条  学校基于对等原则,向中心各参与单位的学生开放图书馆、实验室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接收合作单位的优秀学生前来进行实习性研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研究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22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