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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人事聘任、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10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人事聘任、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17号),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文件精神,推进协同创新中心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制度改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学校学术特区,在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方面有相应的自主权,实行新的人事聘任、人才评价和考核制度。

第二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等原则对人员聘任、考核等进行学术评价。中心确立的聘任、考核等评价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学校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中心结合协同创新项目建设需要,按照河北急需,国内一流的目标,以任务为牵引,自主设置岗位和招聘人员。中心自主制定岗位聘任标准、岗位任务和目标、聘任程序等办法;人员实行国内外公开竞聘,与参与单位互聘人才;中心可设置首席专家、兼职研究员等特设岗位。中心聘任人员全部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与学校(或学校授权中心)签订。在中心的本校人员所聘岗位或岗位晋升,学校予以承认并发文确认。

第四条  中心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主要进行优秀成果与代表作评价,实行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鼓励团队合作,实行个人业绩考核与团队业绩考核并存,考核以聘期为届,设置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薪酬分配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建立人员激励和退出机制。中心对所聘本校教师的考核结果,学校予以认同,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与届末考核。

第五条  中心要高度重视团队建设、拔尖人才和青年教师培养,团队组建以高端人才为主,并充分考虑队伍的梯队结构:团队初创主要人员由主任提名,经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心建立拔尖人才和青年教师培养制度,为优秀教师到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访学、相关实务部门锻炼提供机会和经费资助。

第六条  中心以集聚拔尖人才产出重大创新成果为目的,自主确定薪酬分配原则与标准。中心分别以科研项目、教学工作量等任务为主要依据设定具体薪酬分配方案,对创新成果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22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