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17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切实有效地管理好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经费由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建账,由中心独立支配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中心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增强自我创新能力,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四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主管部门拨入的建设经费;
2.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拨入的建设经费;
3.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
4.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中心捐赠的资金。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中心经费支出范围严格遵照上级拨款部门要求,必须用于与项目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的工作,其范围限于:
1.人员经费:指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引进、聘任一流专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
2.科研经费:指为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而必须开支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费用;
3.管理费:指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在实施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论证、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委员会、发展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中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学术交流与合作、专利申请等方面,不得用于与中心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中心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与企业合作等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学术合作与交流经费、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平台建设经费等。
第八条 中心实行定期检查制。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规定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中心将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各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为中心的持续、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
第九条 中心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凡发生违规使用资金的研究部或研究团队负责人,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
第十条 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由研究团队负责人按科研计划中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研究团队开支成员签字,研究团队负责人签字,中心主任签字,然后到中心财务审核、报账。
第十一条 中心的其他经费(含中心工作人员的特殊津贴及奖励)由中心主任批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19年1月21日